一、社会用字有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2.《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3.《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修正)》(国家工商局1998年发布)
4.《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二、社会用字主要标准规范
1.《通用规范汉字表》(2013年6月5日国务院发布)
2.《汉语拼音方案》(1958年2月第一届全国人大批准公布)
3.《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修订,2012年10月1日实施)
4.《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1984年12月25日发布)
5. 《标点符号用法》(GBT15834-2011)
6.《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GBT15835-2011)
7.《公共服务领域外文译写规范第1部分:通则》(2013年12月31日发布)
三、社会用字基本要求
(一)汉字
1.不得出现错别字
2.不得违反规定使用繁体字(参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七条)
3.不得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异体字和简化字(二简字)
4.不得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印刷字形
5.美术字、变体字应当美观、自然,不得随意增减笔画、改换部件或产生歧义
6.保持字形完整、清晰、美观,不得出现缺笔少划、污损、脱落、严重褪色等现象
7.文字排列规范(汉字竖排时,应自上而下书写、从右至左移行)
8.其他(不得出现多字、漏字现象,不得生造词语、滥用成语等等)
(二)汉语拼音
1.注音正确(参见《汉语拼音方案》)
2.拼写规范,符合《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如“分词连写”规则)
3.地名拼写规范。如:“新华路”,按通名和专名分写规则,应为“Xinhua Lu ”
4.汉语拼音不得单独使用,必须与汉字并用
(三)外文(主要是英文)翻译
1.翻译正确。参见《公共服务领域外文译写规范第1部分:通则》
2.招牌、广告及公共信息标志中的外文一般不得单独使用,必须与规范汉字并用,且汉字应居主要位置
(四)其他
公文排版印制、标点符号用法、数字用法、外语词(字母词)用法等符合有关标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