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第十五条 下列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
(二)教师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普通话教师和语音教师应当达到一级水平,学校其他人员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
(三)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应当达到一级水平,其中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和节目主持人应当达到一级甲等水平;
(四)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应当达到三级以上水平,其中广播员、解说员、话务员、导游等特定岗位人员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水平;
(五)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毕业生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水平。
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前款(一)、(二)、(四)、(五)项所列人员,提倡使用普通话。
对未达到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人员,应当分别情况进行培训,使其逐步达到规定的等级标准。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由省语言文字工作办事机构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