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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政策
关于印发《中职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07 10:07:02 浏览次数:30620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财教发[2018]1

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

为推进我省中职资助工作的有序开展,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及国家助学金补助资金管理、确保免学费政策及国家助学金政策规范实施、提高中职资助资金使用效益。所《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36号)、《财政部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36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修订了《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2.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15

附件1:

 

 

      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免学费政策规范实施,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以下简称“中职学校”)。

  第三条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是指中职学校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后,为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财政核拨的补助资金。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补助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和下达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绩效管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提供基础数据,指导各地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市(州)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所辖县(市、区)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本级及城市辖区中职学校免学费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县(市、区)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承担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县(市、区)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中职学校隶属关系,负责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及时提供基础数据,负责本地免学费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工作;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免学费资金的筹措、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和监管、指导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各中职学校是免学费工作的直接实施者,具体负责政策宣传、组织申报、评审认定、资金使用及资助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免学费范围

  第八条中职学校免学费对象是中职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地级以上城市新远城区的学生,以及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戏曲表演专业,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第九条涉农专业范围为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教职成〔20104号)及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农林牧渔类所有32个专业,以及轻纺食品类的粮油饲料加工技术、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专业和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专业等3个专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2013年修订)》(人社部函〔201355号)规定的农业类所有25个专业。

  第十条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免学费比例,全省统一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

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免学费资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城市低保家庭子女;

  2.孤儿、烈士子女及残疾学生、残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家庭或学生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费的学生;

  4.家庭直系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符合上述第12条的学生,需提供低保证及其年审证明,以及民政部门出具的孤残、烈士证件;符合第356条的学生,需提供相关单位的证明;符合第4条的学生,需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

第四章 免学费资金

  第十一条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分担,由省级财政统筹落实,各级财政根据省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予以补助。

  第十二条中央财政统一按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测算标准和一定比例与地方财政分担,与我省的具体分担比例为:生源为西部地区的,分担比例为82,生源为其他地区的,分担比例为64。地方分担比例为:省管学校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36个比照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县(市、区)及神农架林区由省与县市区按9:1比例分担;大中城市按省与市28比例分担,市辖区按省、市、区253比例分担;其他县(市、区)按省、县(市、区)55比例分担。地区分类见附件1

  第十三条对公办中职学校免学费资金的补助方式为:第一、二、三学年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给学校。

  对于一年制的中职学校学生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一年的免学费资金补助;两年制的中职学校学生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两年的免学费资金补助。

  对经省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中职学校学费标准高于2000元的,除按2000元标准进行补助之外,高出部分的免学费缺口按中职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同步保障到位。

  第十四条对民办中职学校享受免学费学生的补助方式为:对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标准给予补助。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低于公办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标准的,按照实际学费标准予以补助;高出公办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标准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计算公式为:某地省级应承担的免学费补助资金=该地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免学费补助测算标准×全省与中央的分担比例×省级财政在地方资金中的分担比例

  第十五条 免学费补助资金实行先预拨后清算制度。

  省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免学费补助资金(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后,在三十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将预算分配下达到各地,资金下达情况抄送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地应足额配套落实本级应负担资金,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资金预算下达到相关学校。

  各市(州)、县(市、区)要做好免学费补助资金的清算工作,每年7月底前,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对免学费补助资金进行清算。清算结果作为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最终核定当年免学费补助资金的主要依据。结余结转资金按照中央和省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在落实国家和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的基础上,鼓励地方和学校筹措资金,逐步分类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

第五章 评审认定

  第十七条农村学生及涉农专业学生在新生入学时一次性申请,其他学生按学年申请。学生在新学年开学15日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填报《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2),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中职学校应成立班级、校内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两级评审机构,受理学生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情况进行评议初审,经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拟免学费学生名单,并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报当地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

  中职学校对一年级下学期、二、三年级拟免学费学生名单,秋季学期在9月底前、春季学期在3月底前完成系统审核申报;一年级新生在取得学籍后应及时申报。

 

  第十九条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经过系统审核后确定的受助学生名单,交由相关学校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师生、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中职学校免学费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免学费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分管领导、资助机构负责人对免学费工作负直接责任。学校要制定本校免学费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承办资助工作。严格免学费工作管理,确保资助政策公开透明,确保资助对象符合条件,确保资助信息真实准确,确保国家资助政策有效落实。对责任不落实、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中职学校要加强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建立规范的预决算制度,收支全部纳入学校预决算管理。公办中职学校要依法依规办学,规范收费行为,不得提高收费标准,或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民办中职学校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规范收费行为。

  第二十一条各地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及中职学校应当加强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学生资助信息档案,保证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信息真实、完整和准确,并留存备查。

  第二十二条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唯一学籍”制度和“学籍随人走”制度严格学籍管理,加强学生学籍动态监管,及时更新异动学生的学籍信息,确保学生学籍信息客观、真实、准确;同时要积极协助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加强对受助学生重学籍及大龄信息的核查处置工作。

  第二十三条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各地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中职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公示,对年检不合格的学校,在取消其办学资格的同时,或停止招生整改期间,取消其享受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资格。各地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中职学校的监管,纳入免学费补助范围的民办学校名单由各级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定。

  第二十四条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纳入各地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范围。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以及中职学校要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鄂政发〔20139号)文件精神做好相关工作。县(市、区)对所辖学校免学费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市(州)对所辖县(市、区)中职学校免学费工作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报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免学费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免学费补助资金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分配免学费补助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省财政厅驻各地监督检查办事处按照财政厅的要求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适时对免学费资金实施监督检查。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所辖中职学校免学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层层落实管理责任,实行逐级审核负责制,定期通过实地清点、信件、电话、巡查等方式对受助对象进行核实。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财政补助资金或挤占、挪用、截留免学费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教发〔2015115号)同时废止。

 

附件2:

 

   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国家助学金政策规范实施,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以下简称“中职学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国家助学金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和下达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绩效管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提供基础数据,指导各地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条市(州)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所辖县(市、区)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和发放工作,负责本级及城市辖区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县(市、区)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承担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工作管理的主体责任。县(市、区)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资金分解计划、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工作;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措、拨付和监管,指导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各中职学校是国家助学金工作的直接实施者,具体负责政策宣传、组织申报、评审认定、资金发放及资助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资助范围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职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为切实减轻贫困地区中职学校学生家庭经济负担,对列入《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所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涉及我省26个县(市)和其他10个比照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县(市)及神农架林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一、二年级在校农村学生(含县镇)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地区名单见附件1

  第八条 涉农专业范围为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教职成〔20104号)及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农林牧渔类所有32个专业,以及轻纺食品类的粮油饲料加工技术、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专业和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专业等3个专业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2013年修订)》(人社部函〔201355号)规定的农业类所有25个专业。

  第九条 我省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按对应年级在校学生的15%确定(扣除涉农专业学生、连片特困地区和比照西部政策地区及林区农村学生)。

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城乡低保家庭、特困救助家庭子女;

  2.孤儿、烈士子女及残疾学生、残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建档立卡家庭学生;

  4.家庭或学生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费的学生;

  5.家庭直系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7.三峡工程、南水北调工程等库区贫困移民子女;

  8.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符合第12条的学生,需提供低保证及其年审证明,以及民政部门出具的孤残、烈士证件;符合第3468条的学生,需提供相关单位证明;符合第57条的学生,需分别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和库区移民证明。

  第十条 一年制中职学校学生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第一学期国家助学金;两年制中职学校学生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第一学年国家助学金;三年制(含)以上中职学校学生,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第一、二学年国家助学金。

第四章 资助资金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受助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费用开支,现行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在以后年度,如果国家确定的资助标准有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中央、地方按一定比例分担,其中:生源地为西部地区的,分担比例为82,生源地为其他地区的,分担比例为64。地方分担比例:省管学校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36个比照西部大开发政策县市及神农架林区由省与县市区按9:1比例分担,大中城市按省与市28比例分担,市辖区按省、市、区253比例分担,其他县(市、区)按省、县(市、区)55比例分担。地区分类见附件1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先预拨后清算制度。

  省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国家助学金补助资金(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后,在三十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将预算分配下达到各地,资金下达情况抄送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地应足额配套落实本级应负担资金,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资金预算下达到相关学校。

  各市()、县(市、区)要做好国家助学金的清算工作,每年7月底前,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对国家助学金进行清算。清算结果作为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最终核定当年国家助学金的主要依据。结余结转资金严格按照中央和省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职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中职学校要开辟“绿色通道”,对携有能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并与其他新生同时办理学籍注册。

第五章 管理程序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按学期发放。学校要将《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2)及《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附3)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期开学15日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中职学校应成立班级、校内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两级评审机构,受理学生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情况进行评议初审,经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拟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并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报主管的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

  中职学校对一年级下学期及二年级拟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秋季学期在9月底前、春季学期在3月底前完成系统审核申报;新生在取得学籍后应及时进行系统审核申报。

  第十七条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经过系统审核后确定的受助学生名单,交由相关学校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师生、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相关规定通过学生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中职学校或主管部门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中职学生资助卡实行一人一卡、集中申领,由学生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和学生证,到发卡银行网点柜台激活后方可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第十九条 中职学校要建立专门学生资助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资金清算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二十条 中职学校应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院校电子注册与统计信息管理系统”,按月完成受助学生信息系统维护工作,并确保信息准确、真实。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所辖中职学校填报受助学生信息进行系统审核。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分管领导、资助机构负责人对国家助学金工作负直接责任。学校要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承办资助工作。严格国家助学金工作管理,确保资助政策公开透明,确保资助对象符合条件,确保资助信息真实准确,确保国家资助政策有效落实。对责任不落实、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唯一学籍”制度和“学籍随人走”制度严格学籍管理,加强学生学籍动态监管,及时更新异动学生的学籍信息,确保学生学籍信息客观、真实、准确;同时应积极协助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加强对受助学生重学籍及大龄信息的核查处置工作。

  第二十三条 省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省属中职学校办学资质的核查。各地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管理部门应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中职学校特别是民办中职学校办学资质的核查,定期公布合格和不合格学校名单。年检不合格的学校,在取消其办学资格的同时,或停止招生整改期间,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

  第二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纳入各地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范围。各地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中职学校要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鄂政发〔20139号)文件精神做好相关工作。县对所辖学校国家助学金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市(州)对所辖县(市、区)中职国家助学金工作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报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助学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国家助学金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分配国家助学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驻各地监督检查办事处按照财政厅的要求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适时对国家助学金实施监督检查。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监督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要实行逐级审核负责制,定期通过实地清点、信件、电话、巡查等方式对受助对象进行核实。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鄂财教发〔2015115号)同时废止。